房屋装修只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近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张某将其房屋的部分装修工程交由陈某施工,因私交尚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陈某购买材料,按照张某的要求施工,在此期间,张某先后向陈某支付6.5万元装修款。而后,张某的妻子发现陈某开具的材料款及人工费清单记载装修款合计14万余元,扣除张某已经支付的部分,未付装修款为8万余元。
张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装修包干价为6万元,对陈某自行制作的清单表示不认可,而陈某主张其为张某代购材料,人工费只是按实际发生计算。双方未达成一致,陈某因张某以装修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将其起诉至法院,索要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已实际履行了装饰装修合同,张某夫妻主张口头约定装修款为6万元的事实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实,最终判决张某夫妻支付陈某剩余装修款及利息。张某夫妻不服,申请检察监督。
银川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原案,多次听取申请人意见,详细了解装修材料购买及装修项目、装修过程中张某家人是否在场等情况,了解到其不服判决的原因中包含对朋友辜负自己信任的愤怒;又向陈某详细了解装修顺序、人员进场等情况。
结合实际情况,办案检察官从多方面向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申请人提出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6万元的装修价格没有证据证实,而对方提交了所购买材料的票据及人工费收据等证据证实实际装修支出,申请人没有在一审时提出对装修价值进行评估的意见,法院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另一方面,结合生活经验、评估报告及逻辑推理等,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亦未对装修款进行预算预判,申请人在装修中追求高品质的自采材料现场制作,比直接购买成品的成本更高。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申请人对法院判决的理由有了充分认识,也接受了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监督申请的结果。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住宅装饰装修是民生大事,引起纠纷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一些业主装修经验不足、证据保存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在诉讼中非常被动。因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需要注意:
1.书面合同必不可少。业主与施工方之间应当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对装修内容、期限、付款方式、材料要求等进行约定,要求施工方提供价款明细、施工图纸,并对装修合格标准明确约定。
2.装修监督必须重视。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对材料、约定的工艺等进行查看,如发现与约定不一致的,拍照保存证据,及时与施工方沟通解决,如果改变合同约定,应当就协商改变的增项、价款、材料品质、免除违约责任等签订补充协议。
3.验收合格方可入住。在装修完成后,应全面进行验收,如果径行入住视为对装修成果的验收合格;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固定证据,及时与施工人员沟通解决办法,减少风险。